销售方开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是否需要盖章?
我是一家销售机动车的企业,在开发票时对抵扣联是否要盖章不太确定。盖章与否可能影响客户抵扣税款,想弄清楚到底需不需要盖章,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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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销售方开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是否需要盖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机动车发票的概念。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机动车发票来说,其抵扣联属于需要加盖印章的联次范畴。所以,销售方开具机动车发票时,抵扣联是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同时也保障了购买方在进行税款抵扣等税务操作时的合规性。如果销售方未在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购买方有权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可能会影响购买方的税款抵扣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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