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是否认可断绝关系?


在我国,关于国家法律是否认可断绝关系,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自然血亲关系,也就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法律是不认可断绝的。这种血亲关系是基于生物学事实产生的,具有天然的联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就表明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关系而法定存在的,不能通过个人之间的约定或声明来解除。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这样的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对于拟制血亲关系,如收养关系,法律是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此外,对于基于婚姻等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姻亲关系,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基于该婚姻产生的姻亲关系一般也随之解除。例如,夫妻离婚后,双方与对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终止。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对于断绝关系的认可与否,要根据不同的亲属关系类型和具体情况,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