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商业秘密罪是否一定要造成损失?
我想知道窃取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话,是不是一定得造成了实际损失呢?我听说有些犯罪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算犯罪,那窃取商业秘密罪是怎样规定的呀,我不太清楚,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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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窃取商业秘密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对应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一定以造成损失为绝对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些信息对权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从法律条文来看,只要实施了上述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犯罪,而不是单纯以造成损失为标准。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量,比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数量、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给权利人造成的潜在竞争优势的损害等。当然,造成损失是判断“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所以,窃取商业秘密罪并不一定要造成损失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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