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吗?

我住在一个老小区,楼房比较密集。前几天,楼下有人被高空抛物砸伤了,现在查不出是谁扔的东西。有人说邻居可能要连坐赔偿,我很担心自己也要承担责任。想了解下,按照《侵权责任法》,这种情况下邻居真的要连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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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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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民法典》施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在当时被一些人理解为“邻居连坐”。这里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那些居住在可能抛掷物品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实施该行为可能性的住户。 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使其得到一定的救济。毕竟受害人无辜遭受伤害,如果找不到侵权人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但是,这种补偿并不是“连坐”。因为法律同时也赋予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权利。如果住户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事件发生时,不具备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条件,比如当时自己不在家、家中窗户封闭等,就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问题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它进一步强调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要求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有助于更准确地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减少让无辜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是原来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不是让邻居真正意义上的“连坐”,而是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在保障受害人权益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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