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的招字是否具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在探讨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的“招字”是否具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扶养协议则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的“招字”,往往是在旧有的传统习俗背景下产生的,其内容可能涉及到一些违背现代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规定。例如,可能存在限制婚姻自由、强迫他人结婚等情况,这些都与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 从遗嘱的角度来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招字”中包含了封建包办婚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那么它就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不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角度来说,遗赠扶养协议强调的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的关于生养死葬和财产遗赠的约定。如果“招字”并非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同时还包含封建包办婚姻等不合理内容,那么它也不能构成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综上所述,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的“招字”通常不具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因为它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于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在处理涉及财产处分和扶养等问题时,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