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有什么规定?


双倍工资是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工资补偿。简单来说,就是除了正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外,还要再多支付一份同样数额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不过,通常会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基数。 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相对固定的部分。 但是,一些临时性的、非常规的收入,比如偶然的奖金、加班费等,通常不计算在双倍工资的基数内。这是因为这些收入不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必然能获得的报酬。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再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所以,在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时,劳动者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工资构成来确定。如果遇到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