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纠纷案件有哪些疑难问题解答?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纠纷案件中,有多个方面的疑难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来了解一下双倍工资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个疑难问题是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通俗来讲,就是以什么工资标准来计算这双倍工资。一般情况下,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来确定,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因为这些项目可能会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或者不确定性而波动,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基数更能体现公平合理。比如,小李每个月正常工资是5000元,有加班工资1000元,在计算双倍工资时,就应以5000元为基数。 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用工后的第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如果还没签,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了。截止时间是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如果满一年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满一年的当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就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了。例如,小张在2024年1月1日入职,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合同,那么从2024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如果到2025年1月1日还没签,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个疑难问题是劳动者自身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些时候,可能是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没签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但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也可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有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四个疑难问题是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各地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认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逐月分别计算,即每个月的双倍工资都有自己的仲裁时效;有些地方则认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起算。例如,小王在2024年2月到12月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在2025年10月申请仲裁,按照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的地方规定,可能部分月份的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而按照从最后一个月起算仲裁时效的地方规定,可能所有月份的双倍工资都在仲裁时效内。 综上所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纠纷案件涉及多个疑难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