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肇事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在探讨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连带责任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几个人要一起对某件事情的后果负责。 对于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肇事这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吸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吸毒驾车肇事由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司机吸毒后驾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他将按照此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连带责任的判定,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如果有人明知驾驶人吸毒,还教唆、胁迫或者指使驾驶人在吸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肇事的,那么教唆、胁迫或指使者要与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对肇事结果起到了推动作用。 另外,如果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明知驾驶人吸毒,却仍然把车辆交给其驾驶,最终导致肇事的,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他们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将车辆交给不适合驾驶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从民事赔偿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在吸毒驾车肇事案件中,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的一种体现。 综上所述,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肇事是否存在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看是否存在教唆、指使行为,以及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