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规定禁止非法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部法律中规定的禁止非法行为: 首先,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像罂粟、大麻、古柯树等。依据《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其次,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私自拥有毒品。《禁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这体现了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打击。 再者,禁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仍有生长能力,可能被用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毒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另外,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禁毒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虽然没有直接针对传授制造方法的条款,但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定罪处罚。 最后,禁止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这意味着不能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