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在司法实践中,和解申请恢复执行期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 首先,我们要明确执行和解的含义。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在法院执行阶段,通过协商达成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暂时停止执行原来的判决。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和解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这二年的起算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和解协议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这二年的期限。比如,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5年1月1日支付款项,若其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从2025年1月2日起就开始计算这二年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限。 若和解协议是分期履行的,就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例如,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时间是2025年6月30日,那么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就从202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二年。 如果和解协议没有规定履行期间,那就从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二年的期限。 另外,申请执行时效也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况。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等,都可能导致时效中断。 总之,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一定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和解协议,并且要清楚了解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