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有哪些规范?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中愈发重要。然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等特点,所以其收集和保全需要遵循严格的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电子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类型。电子证据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比如常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络交易记录等。 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方面,合法性是首要原则。收集电子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系统、窃取等违法手段获取。例如,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严禁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电子数据。此外,收集电子证据时要保证其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要求电子证据的内容没有被删减、修改,关联性则是指该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收集双方关于合同条款协商的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时,要保证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并且这些内容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关键事实相关。 电子证据的保全也有相应的规范。一种常见的保全方式是公证保全。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根据相关规定,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对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例如,对网页内容进行公证保全时,公证员会对网页的打开、浏览、截图等操作进行全程记录,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外,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全,如采用专业的电子数据保全软件,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总之,无论是收集还是保全电子证据,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使其在法律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