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济性裁员中哪些人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不能裁?

我所在的公司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我很担心自己会被裁掉。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员工是公司必须优先留用的,又有哪些员工是公司不能裁的呢?我该怎么判断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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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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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了解哪些人应当优先留用以及哪些人不能被裁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企业裁员行为的合法性。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哪些人在经济性裁员中应当优先留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员工在公司已经有了相对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并且对公司的业务和文化比较熟悉。公司优先留用这类员工,有利于维持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通常是在公司工作较长时间或者表现优秀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员工提供了更长期的职业保障,公司优先留用他们,也是对员工长期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回报。 对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公司优先留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责任。这类员工一旦失去工作,家庭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优先留用他们有助于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接下来,我们再看哪些人在经济性裁员中不能被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此时他们的健康状况尚未明确,公司不能在这个时候将其裁员,否则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他们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公司有责任保障他们的权益,不能进行裁员。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他们需要时间来恢复健康,在此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员工能够安心养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于她们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需要更多的保障和照顾,公司不能因为经济性裁员而将她们辞退。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他们为公司做出了长期的贡献,并且临近退休,此时裁员可能会使他们面临养老和再就业的困难,所以公司不得裁减。 总之,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优先留用应当留用的人员,不得裁减不能裁减的人员。劳动者如果遇到企业违法裁员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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