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失误加盟空壳公司,特许合作协议的效力如何?


在商业活动中,因失误加盟空壳公司后,特许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特许合作协议。特许合作协议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签订特许合作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加盟空壳公司这种情况有其特殊性。如果空壳公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加盟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这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加盟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特许合作协议。 另外,如果空壳公司的存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没有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等,导致协议的履行无法实现合法目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时,该特许合作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加盟空壳公司后,对于特许合作协议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加盟商需要仔细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空壳公司的虚假宣传材料、隐瞒事实的证据等。如果认为协议效力存在问题,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由专业的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认定协议的效力,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