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老是看到撤销和撤回这两个词,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啥意思。比如签合同的时候,有时说能撤销,有时又说能撤回,我就很懵。想弄明白在法律层面,撤销和撤回到底代表着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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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撤销和撤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说撤回,它指的是在法律行为还没有生效之前,行为人取消自己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讲,就是在一件事情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的时候,你可以把之前表达的想法收回来。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就好比你给别人发了一个订立合同的提议(要约),在这个提议还没到对方手里或者和提议同时到达对方的时候,你可以把这个提议收回来,这就是撤回。 再来说撤销,撤销通常是指在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之后,因为出现了法定的事由,行为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个例子,你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个合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一种否定,并且通常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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