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撤销与撤回的概念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文件时,看到了撤销和撤回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签合同的时候,有时候说可以撤销合同,有时候又说可以撤回要约,这两个词感觉很像,所以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的概念区别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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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撤销和撤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各自的含义和适用场景。 撤回指的是在法律行为还没有生效的时候,行为人取消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就好比你发了一个邮件,在对方还没收到之前,你把邮件又收回来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简单来说,撤回强调的是在行为生效之前进行阻止,让这个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撤销则是指在法律行为已经生效之后,由于出现了法定的事由,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使该行为的效力消灭。比如你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后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你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份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手段、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撤销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行为,使其效力丧失。 总的来说,撤回和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时间点不同,撤回是在行为生效前,撤销是在行为生效后;并且二者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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