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且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不同之处。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的定义。无效指的是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好像这件事从来没有在法律上存在过一样。例如,某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行为作出时起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可撤销则是指行为在成立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无效。例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主张权利的主体来看,无效行为的认定是可以由任何人主张,或者由法院、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因为无效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所以不需要特定的主体去启动。而可撤销行为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来主张,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 在行使期限方面,无效行为没有时间限制,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该行为无效,都可以主张其无效。但可撤销行为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也就是除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后说说法律后果。无效行为一旦被认定,双方当事人需要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会产生和无效行为类似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