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不太清楚。我想知道这两种情况到底有啥不同,又存在什么联系。比如在法律后果、申请条件这些方面,它们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帮我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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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婚姻无效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这几种情况,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是自始无效的。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区别来看,二者的原因不同,婚姻无效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申请的主体也不同,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并且,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它们也存在一定联系。比如二者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婚姻关系都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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