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我对婚姻的有效性不太了解,不知道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到底有啥不同。我想知道它们在构成条件、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是怎样规定的,遇到这两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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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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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构成条件不同。无效婚姻是指婚姻自始无效,就好像这段婚姻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明显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通常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为从遗传学等角度看,这种亲属关系结婚可能会对后代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由于当事人在心智、经济等方面可能还不具备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所以法律也不认可这种婚姻。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其次,申请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比如重婚情形下,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未到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再者,申请时效不同。无效婚姻只要无效情形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法律后果虽然都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但也有细微差别。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可撤销婚姻可能在被撤销前,双方可能基于婚姻关系已经产生了一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使和履行,这和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在实际情况的处理上会有一些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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