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经常会遇到‘撤回’和‘撤销’这两个词。比如签合同的时候,有时说可以撤回要约,有时又说能撤销要约。我一直搞不清楚这两个词在法律上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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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适用场景和时间要求等方面。 撤回指的是在某个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之前,行为人主动收回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让这个行为不发生效力。比如说,你发出了一份信件要约,在对方收到之前,你又发了一封更快的信件去撤回这个要约,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对方,这个要约就被撤回了,也就不会产生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销则是指在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行为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消该行为的效力。继续以要约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要约生效后还能撤销,但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撤销。 总的来说,撤回是阻止行为生效,而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行为失去效力,并且法律对二者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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