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和撤销有什么联系?
我在处理商业合作事务时,涉及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联系,比如在适用情况、法律效果等方面,它们有没有什么相通的地方,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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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和撤销都与要约的效力变化相关,并且目的都是阻止要约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但它们之间的联系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目的相同。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已经发出的要约进行改变的行为,都是为了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消灭已经生效的要约的效力,从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者要约人自身情况改变时,要约人可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调整自己的意思表示。 其次,它们所涉及的都是要约这一法律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围绕要约展开的行为。在法律体系中,它们都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不过,它们也有明显区别。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而要约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但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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