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我因为一些事被判处了主刑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不是自然而然就生效了。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在主刑执行期间我到底有没有政治权利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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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当犯罪分子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在主刑执行期间,其政治权利是被当然剥夺的。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不能行使这些权利。
例如,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在这五年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张三就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参加选举与被选举,不能发表政治性的言论、出版书籍等。当五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的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在这三年里,张三同样不享有上述政治权利。
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是为了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更全面的惩戒,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政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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