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探讨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交强险。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 “零时生效”条款指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对于该条款的效力,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表明,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时间进行约定。从这个层面讲,如果“零时生效”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保险人对该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条款在形式上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交强险具有特殊性。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及时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如果采用“零时生效”条款,可能会导致在投保人投保后至零时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内,车辆处于没有交强险保障的“真空期”。一旦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通过相关案例和指导意见强调,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零时生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重了投保人的风险,使得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不能立即获得应有的保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保险人未能充分履行对“零时生效”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该条款,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总之,交强险“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认定时,会结合保险法的规定、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以及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