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对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效力?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即行使代位权的一方)和债务人(即欠债权人钱的一方)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行使代位权成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这意味着,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能够从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那里获得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 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到限制。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进行处分,比如不能免除次债务人的债务、不能转让该债权等。因为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处分其债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可能失去意义,无法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规定就限制了债务人对其债权的自由处分权。 此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支持和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行为的一种约束。总之,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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