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下面来详细介绍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每个行政主体都有其法定的职责范围,这些职责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有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环保部门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管的职责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活动。 其次,行政相对人提出了申请。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需要行政主体履行某项法定职责时,会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比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等。 再者,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职责的可能性。这意味着行政主体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行政主体无法履行职责,那么就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例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交通、通信中断,导致行政部门无法及时处理相对人的申请,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最后,行政主体逾期未履行职责。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未履行职责,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期限规定,比如,《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行政主体构成行政不作为。当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