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需符合哪些要件?

我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前对方做了一些事儿让我遭受损失,我怀疑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我不太清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得满足啥条件,想知道在法律上,缔约过失责任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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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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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需符合的要件: 首先是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相互负有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比如,甲和乙商谈合作事宜,甲在知晓乙公司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本应履行保密义务,但甲却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这就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其次是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遭受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例如,丙为了和丁签订合同,专门去外地考察项目,花费了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但最后因为丁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丙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就是直接损失。 再者是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戊在与己商谈合同过程中,己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遭受损失,这与戊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并无关联,戊就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对方的利益,而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庚在与辛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辛遭受损失,庚的这种行为就是故意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一法律条文为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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