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悔了该怎么补偿?
我家房子之前拆迁,当时签了协议。现在有点后悔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获得额外的补偿,要是能补偿的话,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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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如果签订协议后后悔了,关于补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被拆迁人后悔是因为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拆迁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拆迁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在协议被撤销后,双方需要重新协商补偿事宜。 要是被拆迁人后悔是单纯因为自身想法改变,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那么很难要求额外的补偿。因为一旦协议生效,随意反悔不履行协议,可能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需要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接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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