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需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现在对应的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一系列的保护法规和措施,旨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直接冲击了这种管理制度,破坏了国家对这些特殊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秩序。例如,大熊猫是我国的一级保护动物,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杀害大熊猫的行为就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其的保护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归纳为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等。并且,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不论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是否实际杀害成功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例如,某人使用陷阱试图捕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丝猴,即使金丝猴未被实际捕获,其设置陷阱的捕杀行为也已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指年满十六周岁,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年满十四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一个年满二十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故意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就符合主体要件;或者某企业单位组织员工非法捕杀珍贵野生动物,该单位也构成此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捕杀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缺乏这种主观故意,一般不构成此罪。例如,某人在野外误将一只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当作普通动物而杀害,在确实不知道其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不构成该罪。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