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只要实施了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个人出于收藏目的收购,或者单位为了所谓的“装饰”“接待”等用途收购,都符合主体条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相关条款,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收购。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例如,卖家明确告知是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或者物品的特征、来源等情况足以让行为人推断出是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而行为人仍然进行收购,就具备了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而收购的,则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非法收购其制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非法收购”是指未经合法许可,以金钱、实物等方式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皮、毛、骨、肉、脏器、角等制成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不同种类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有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建议及时咨询相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