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来详细阐述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行政不作为的存在。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有法定的出警义务,若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警或者拖延出警,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是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例如,由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公民的人身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等。 再者,行政不作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事实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与行政不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行政机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即使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也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能认定损害结果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政机关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政机关应当预见自己的不作为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当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