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这里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只有在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毁灭证据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诉讼代理人清楚地知道毁灭证据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但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诉讼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证据损坏或丢失,不构成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需要依靠真实、有效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灭失,使其不复存在或者无法发挥证明作用;“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暴力、威胁、利益诱惑等手段,迫使或者诱使证人改变真实的证言或者提供虚假的证言。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明确了对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对这种破坏司法公正行为的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