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签了个合同,有人说这合同效力待定。我不太懂,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要件到底是啥样的?我就想确定下我这合同到底是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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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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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要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了,但是它的效力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行为来最终确定它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每种情形对应着不同的构成要件: 第一种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那些年龄或者精神状态使得他们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比如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当他们订立的合同超出了他们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所能理解和处理的范围时,这个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也就是说,这类合同要想有效,必须经过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第二种情形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和别人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这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第三种情形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就是没有权利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的人。当他们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并订立合同的时候,这个合同同样是效力待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这类合同要想有效,需要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权利人的追认。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围绕着合同订立主体的行为能力、代理权限以及处分权等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我们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来确定合同的最终效力,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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