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构成的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微信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著作权涵盖了多种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例如,在公众号上擅自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这就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其次是存在损害事实。这指的是著作权人因为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既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比如著作权人原本可以通过合法授权获得的收益,因为公众号的侵权发布而减少;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损害,比如作品被擅自修改、歪曲,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声誉和精神利益。比如,一篇有深度的学术文章被公众号断章取义发布,可能会让读者对作者产生误解,损害了作者的声誉。
再者,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著作权人的损害是由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著作权人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公众号的侵权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公众号构成侵权。例如,某公众号擅自发布了某摄影师的照片,导致摄 影师原本可能与一家广告公司的合作泡汤,遭受了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公众号运营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公众号运营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公众号运营者在没有核实文章来源的情况下就随意发布,这可能就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几个要件,才能认定微信公众号侵犯了著作权。公众号运营者在发布内容时,一定要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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