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文章造谣构成诽谤罪的要件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诽谤罪是一项重要的罪名,当涉及到微信文章造谣的情况时,明确其构成要件至关重要。下面我们详细来分析微信文章造谣构成诽谤罪的要件。 首先,从客体要件来看,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简单来说,每个人都享有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微信文章造谣如果损害了他人在社会公众眼中的形象和声誉,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就好比一个人的好名声就像他的一件珍贵“外衣”,造谣诽谤行为就是试图去破坏这件“外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客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微信文章造谣的场景中,“捏造”意味着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情。“散布”则是通过微信这个平台将捏造的虚假内容传播出去。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足以让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的程度,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谣言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再者,主体要件上,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就是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如果实施了微信文章造谣诽谤他人的行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个年龄段和精神状态的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 最后,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在微信上发布的文章内容是虚假的,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还故意去这么做。如果只是因为疏忽或者误传,没有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就不构成诽谤罪。 总之,微信文章造谣要构成诽谤罪,需要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在网络信息传播迅速的今天,我们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避免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