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侵害后有怎样的求偿选择权?
我是一名雇员,在工作中受了侵害。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求偿的途径和选择,是只能向雇主索赔,还是也可以向其他相关方索赔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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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当雇员受到侵害时,求偿选择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求偿选择权就是雇员在遭受侵害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不同的索赔对象和索赔途径中进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侵害,需要根据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如,雇主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存在过错,那么雇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雇员自身也有疏忽大意等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此外,如果雇员是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根据该条法律,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举个例子,雇员在工作场所被第三人撞伤,雇员既可以要求撞伤他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给予补偿后,还能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讨这笔补偿费用。 对于一些属于劳动关系的雇员受侵害情况,《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相应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雇员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雇员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以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比如,雇员在上班途中被车撞,属于工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对于工伤保险未覆盖的一些赔偿项目,还可以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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