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后变卖公司产品,收购方有责任吗?
我公司有个员工辞职后,把公司的产品偷偷变卖了。现在我们发现了这些被变卖的产品,想找收购方要回。但不清楚收购方在这件事里有没有责任,需不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所以来问问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到底有没有责任。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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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收购方是否有责任,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无权处分,指的是没有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这里员工辞职后变卖公司产品,就属于无权处分公司财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产品时,并不知晓该产品是员工无权处分的,也就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同时产品已经完成交付,那么收购方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公司不能要求收购方返还产品,但可以向辞职员工请求损害赔偿。
相反,如果收购方明知该产品是员工无权处分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购,那么收购方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公司有 权要求收购方返还产品,收购方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等。所以,判断收购方是否有责任,关键在于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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