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单位有特殊约定,调离单位后房屋归属是否按约定处理?


在处理职工调离单位后房屋归属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特殊约定在法律上的地位。特殊约定实际上是职工与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职工和单位的特殊约定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无论是书面还是符合条件的其他形式,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职工调离单位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双方都需要按照特殊约定中的条款来执行。如果约定了调离单位后房屋归单位所有,那么职工就有义务配合单位完成房屋的相关交接手续;如果约定房屋归职工,单位也不能随意收回。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比如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如果约定是在一方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职工和单位有特殊约定,调离单位后房屋归属是按约定处理的。但要确保约定合法有效,并且不存在可撤销等情形。如果在履行约定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