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工车辆停放在单位时丢失,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是一名职工,把车停在单位停车场,结果车丢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有没有责任赔偿我的损失呢?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单位在这件事上需不需要负责,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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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保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职工车辆停放在单位期间丢失,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保管合同这个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东西交给另一方保管,另一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在合适的时候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单位与职工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判断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关键在于是否有保管的意思表示以及车辆的交付。例如,单位设置了专门的停车场,有专人负责管理,职工停车时需要登记,并且领取停车凭证,这就很可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职工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比如停车场的安保措施不到位,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或者保安没有尽职巡逻等,导致车辆丢失,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单位只是提供了一个场地供职工停车,并没有收取停车费用,也没有对车辆进行专门的管理,如没有专人看管、不要求登记等,那么就很难认定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单位只是提供了一个停车的便利,并没有承诺对车辆进行保管。但是,如果单位对车辆丢失存在过错,比如停车场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车辆容易被盗,那么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单位收取了停车费用,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收取费用往往意味着单位对车辆有一定的保管义务。即使没有明确的保管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单位也需要对车辆的安全负责。如果车辆丢失,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职工车辆停放在单位时丢失,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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