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新设备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企业购置新设备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税,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对于企业购置新设备出口,如果该企业是生产企业,且新设备符合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视同自产货物的情形有很多,比如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等。但如果企业是外贸企业,其出口货物实行的是免退税办法,而不是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所以,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性质(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以及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来确定能否享受免抵退税。若符合条件,就可以按规定流程申请免抵退税;若不符合,就不能享受该政策。企业可以仔细对照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准确判断自身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