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我在一个案子里是第三人,现在感觉受理案件的法院没管辖权。我不太清楚我作为第三人有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想问问法律上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提这个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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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同样依据上述解释第八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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