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是怎样的,对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什么修改建议?


首先来解释一下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的相关概念。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给他人带来了民事方面的损失,那么实施该行为的人就需要对受损害的人进行赔偿。 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环境侵害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到河流中,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环境侵害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也就是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害。例如因为河流被污染,周边居民使用了受污染的水导致身体生病,或者渔民因为水质污染鱼大量死亡而遭受财产损失。三是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的环境侵害行为直接导致的。 接下来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这一规定对于保护环境和受害者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该条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这就可能导致一些虽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实际上造成了环境侵害和他人损害的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因为在现实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可能存在滞后性,即使企业的排污符合现行标准,也可能对环境和他人造成损害。从法律原理上讲,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和他人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124条的规定与这一原则不完全相符。 修改建议方面,应当去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前提条件。只要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侵害和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更符合环境侵权的特点和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同时,对于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也应该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以便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民法通则》在2021年1月1日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替代,但相关的环境侵权责任规定依然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节,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侵权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解决环境侵害民事赔偿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