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判决中,有肺结核是否可以不掏抚养费?

我和对方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对方现在得了肺结核。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对方能不能因为肺结核就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如果不能不付,那有没有可能少付一点?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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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院判决相关情境下,有肺结核一般不可以不掏抚养费,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支付金额。 首先,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不因一方患病而免除。 然而,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肺结核导致长期生病、丧失工作能力,进而陷入财务困境,无力按照原有的金额支付抚养费,同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承担起孩子大部分的抚养费用,那么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支付金额。比如,一方因肺结核长期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且无法正常工作挣钱,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能负担孩子大部分开销,这种情况下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请求降低抚养费支付金额。 若一方拒绝履行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部门和个人应配合执行。但如果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抚养费,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协议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定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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