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农村自建房使用权怎么判?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我们在农村有套自建房。现在就这房子使用权的问题闹得很僵,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时农村自建房使用权是怎么判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好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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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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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农村自建房使用权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农村自建房的特点。农村自建房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这种特性就决定了其在离婚时使用权的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城市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农村自建房,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那么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判定使用权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建造出资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出资建造,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的,在判决时可能会倾向于将使用权判给出资建造方,但会综合考虑另一方的居住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例如,另一方在当地没有其他住房,且抚养子女,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另一方一定期限的居住使用权。 再者,户口因素也很关键。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与户口紧密相连,如果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村集体,在判决使用权时可能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为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居住的福利,非本村村民原则上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同时,还要考虑子女的抚养情况。如果子女跟随一方生活,为了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稳定,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将房屋使用权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 另外,对于自建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一方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且对房屋进行了维护和修缮,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予以考虑。总之,离婚时农村自建房使用权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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