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存在房贷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涉及有房贷房子的分割,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夫妻之间对房产有相关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分割 ,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比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子怎么分,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按协议执行。法律依据是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约定。 若没有约定,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这是因为房子产权不完整,法院不好直接判定归属。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该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一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房子登记在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可能判给登记方,但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的补偿。 第三种情况,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价高者得房;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概念: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像土地、房屋等都属于不动产。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财产增值:是指财产价值的增加,比如房子随着市场行情价格上涨,上涨的部分就是财产增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