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包括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环境民事诉讼的案子,不太清楚在这类诉讼里举证原则都有啥。我作为原告,不知道该收集哪些证据,也不了解被告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想知道法律上对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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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提出诉求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在环境民事诉讼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被告(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没有造成污染或者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关系。这是因为在环境纠纷中,原告往往很难获取关于污染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被告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更了解,更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原告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也不是完全不用举证。原告要对一些基本事实进行举证,比如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等。比如原告要证明自己因为周边企业的污染行为,身体出现了不适症状,或者农作物减产等损害结果。
第三,优势证据原则。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很难做到证据确凿无疑。所以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采用优势证据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证明力比另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就可以认定该方的主张成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专家证据原则。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知识,普通的当事人很难提供专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可以引入专家证据。专家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环境损害的原因、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和分析,并提供专业的意见。这些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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