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个涉及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去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后法院可能就不再支持你的诉求了。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受害人有客观的事实或情况表明其已经知晓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或者按照常理应该能够发现这种损害。 例如,当你发现自家农田里的农作物因为工厂排放的污水而出现生长异常、减产等情况,从你发现这些异常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领域,《环境保护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并且,如果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你一直不知道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但从实际发生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你再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在实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准确把握诉讼时效非常关键。如果你认为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一些法定的事由,比如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况。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则是指因法定事由,如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