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免责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污染者无需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了解这些免责事由,对于明确责任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免责事由。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如果污染是由不可抗力导致,且污染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那么污染者可以免责。例如,因地震引发化工企业的储存罐破裂,导致有毒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若企业在地震发生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了防护措施,地震发生后也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那么企业就可能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环境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污染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可以免责。比如,受害人故意进入被污染区域并因此受到损害,且污染者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那么污染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第三人过错。当环境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第三人故意破坏了企业的环保设备,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此时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另外,战争等情形也可能构成免责事由。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由于军事行动等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污染者可能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或国际公约等获得免责。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污染者若能证明存在上述免责事由,就有可能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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