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方面的罪名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环境污染方面的罪名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当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罪名。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这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有害物质”范围很广,包括像一些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废渣、有毒化学物质等。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即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走私废物罪也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它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这些罪名都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打击那些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你发现有环境污染方面的可疑情况,可及时向相关环保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