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不愿与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该怎么办?


当小孩不愿与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和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抚养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子女抚养权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小孩不愿与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这种情况,需要考虑小孩的年龄。如果小孩是八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律赋予他们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此时如果小孩明确表示不愿意和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会充分考虑小孩的意愿。 如果小孩不满八周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完全按照小孩的意愿来处理,但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像虐待、遗弃、患有严重疾病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小孩不愿与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就小孩的生活安排、抚养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小孩不愿意与有抚养权的一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自己有能力抚养小孩且抚养环境有利于小孩的成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