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遇到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不用太过着急,有多种解决办法。首先,要知道探视权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遇到这种问题,第一步可以尝试和对方进行理性的协商沟通。向对方说明探视权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强调经常和孩子见面交流,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可能是因为双方存在一些误解或者矛盾,通过友好沟通,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要是协商没有效果,那么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比如请求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帮忙调解。这些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有经验,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促使双方达成关于探视权的合理协议。 如果经过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问题,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并准备好起诉状以及相关材料证据,比如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证据、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明确探视的方式、时间等内容。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强制执行的对象主要是对阻碍探视的人进行教育、警告等,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 总之,法律保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和孩子正常见面交流。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