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当时孩子判给了对方。可现在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担心这样对孩子成长不好。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保障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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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后,如果对方不让探视孩子,您别着急,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解决办法。 首先,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您的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遇到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协商沟通。您可以心平气和地和对方交流,诚恳地说明探视孩子对您和孩子成长的重要意义,也许对方只是一时有些情绪,经过沟通能自愿配合您探视。要是直接沟通效果不好,还能请双方都信赖的家人或朋友从中调解,像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借助他们的力量来推动问题的解决。 要是协商这条路走不通,那么就需要走法律途径。如果在离婚时对探视权有相关约定,并且在判决书里也确认了,而对方不协助您行使探视权,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却不履行的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措施。要是离婚判决书里没有判给您探视权,您同样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给予您探视权,法院会确定具体的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另外,关于探望权还有中止和恢复的规定。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可能影响孩子等,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但当这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 总之,您的探视权有法律保障,在遇到问题时要积极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协助义务: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能故意设置障碍阻止其探望。 中止探望权: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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